事件概要
王某于2017年1月与某酒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前台收银职务,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自动转为王某月工资标准。
2018年1月26日,王先生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没有回去。
之后,公司给王先生发了邮件。 邮件内容是“王先生,你好。 前天没来单位却突然发邮件辞职,给酒店的经营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这种擅自离职行为将面临公司的投诉,赔偿公司的各种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到邮件通知后,请尽快与公司联系。 逾期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是,王先生没有和公司取得联系。 因为从事前台收银工作,所以公司为了正常经营,临时录用孙先生为前台接待员。 孙先生的工资一天350元。
孙某的工作总共30天,公司付给孙某10500元。
2018年1月29日,公司对王氏作出除名决定,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氏承担因擅自辞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000元。 仲裁委员会判决王氏向公司支付580元的经济赔偿金,王氏不服并向法院起诉。
争论的焦点
员工擅自辞职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