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张长弓”表示,“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利益输送方面的违纪犯罪问题,但利益输送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作为廉政语境中的一种腐败行为,利益输送是指公务员利用职权将公共利益转化为私利的活动过程,其实质是公权力的私有化使用。 对这种腐败行为进行类型化整理分析,有助于正确界定区分相关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指导监督纪律执行实践。 具体来说,根据利益输送方式,可以将利益输送行为分为以下类型。
贪污受贿型。 这种利益输送行为是指公务员利用职权将本人支配和控制的公共利益直接转移给自己。 实践中,这种利益运输行为具有多样性,有些还披着合法化的外衣。 例如,以购买办公用品、参加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名义虚假或多列经费支出的行为,表面上看似具有合法性,但实质上是借机攫取公共资金私分或据为己有的非法行为。 进而,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和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管理者利用职权隐瞒企业资产,进行“体外运营”,趁此机会侵占的行为,也是这种利益输送行为的表现。 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程度的不同,在违纪水平上,本人可能构成公私财物、公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职务违法级别构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的影响谋取本人的私利,在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活动、兼任职务或者领取报酬等可能构成职务违法行为的犯罪级别上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行为
为挚友谋利的类型。 这种利益输送行为,是指公务员利用职权将本人支配、可以控制的公共利益转移给自己的近亲属、情妇(丈夫)和其他特定利益相关者。 从行为结构看,这种行为是单方面的利益输送活动,利益输出方是公务员,利益输入方是与公务员关系密切的普通市民个体,输出方通常不要求输入方回报。 在实践中,这种利益输送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和调查。 这种行为典型地表现为,包括国有企业管理者特定利益相关者投资本企业入股在内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委托、租赁、承包经营国有资产,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戚朋友经营管理的机构购买产品,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违纪级别可能构成廉洁纪律行为,如利用职权为亲属、特定人员在工程招投标、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等。 职务上的违法级别构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默许特定利益相关者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职务上的违法行为的犯罪级别可能构成闺蜜的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行为。
金钱交易型。 这种利益输送行为是指公务员利用职权向委托人输送公共利益,作为回报,委托人以现金、干股、不动产等形式向公务员或其特定利益相关者输送个人利益。 从行为结构看,这种行为属于双向利益输送活动,公务员以公共利益换取私利,以公共利益换取私利,交易双方各有需要。 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纪级别可能构成利用职权谋取他人利益、本人亲属、特定相关人员收受财物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职务违法级别可能构成贿赂, 在向公务员赠送可能影响公共权力公正行使的礼品礼金等可能构成职务违法行为的犯罪层面上可能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等犯罪行为。
权力交易型。 这种利益输送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和对方的特定利益相关者谋取利益。 从行为结构看,这种行为是双向的“官官勾结”型利益输送活动,公职人员不是利用本人职权直接获利,而是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职权间接受益。 在实践中,利用国有企业领导掌握的经营管理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利益相关者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就属于这种利益输送行为。 从定性上看,违纪级别在可能构成廉洁纪律行为的职务违法行为,如相互利用职权为对方及其亲属、特定利益相关者进行权益交易等,在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行为的犯罪级别,由这种利益运输行为构成公共财产、国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