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冲破公司的“面纱”?
众所周知,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在许多执行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公司)的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申请执行人的时间面对空壳公司束手无策。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是如何认定的,对诉讼地位如何确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一)否定公司人格简单地归纳为三类。 人格混淆、过度支配和控制、资本严重不足。
一、人格混淆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淆的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淆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同时,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二)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者向关联方无偿提供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的账簿和股东的账簿不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不能区分的情况
(四)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不区分,双方利益不明确的;
(五)公司财产记载在股东名下,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淆的其他情况。
在发生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经常会发生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的公司员工和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员工混同的公司地址和股东地址混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 其他方面的混淆往往只是人格混淆的加强。
二、过度支配和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和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完全失去公司的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和肉体,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否定公司人格,滥用支配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有:
(1)父子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润运输的;
(2)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时
)三)从原公司提取资金后,设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先解散公司,后为原公司的场所、设备、人员以及同一或类似经营目的另行设立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和控制的其他情况。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子公司或关联方,滥用支配权不明多个子公司或关联方的财产边界,混淆财务,互送利益,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将案件事实
三、资本严重不足
显著的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一致。 股东以较少的资本从事力所不能及的经营,表明他们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上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由于资本不足的判断标准存在较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小博大”的常规经营方式加以区别,因此在适用时必须充分注意,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定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裁判确认,与之分开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以股东为被告,以公司为第三方。
)债权人在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提起公司人格否定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未经有效审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定诉讼,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解释,告知追加公司是共同被告。 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人格否定并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法人资格,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中否定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遂力,只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并不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