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辑知道,中小企业没有约定违约金等,却损害了自己公司的利益,该怎么办? 新规定专门发布针对大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条例,以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 具体来说,关于新规定的深挖条例如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正式发布,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中小企业及时支付拖欠的货款,根据《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购买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日起30日内支付价款。 合同另有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货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签订时一年内的最优利率(LPR )。 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一天利率的1万分之5支付逾期利息。
施工单位要求为政府投资项目垫付资金的,对机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支付流程,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不得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准、结算审核等为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货款,应当在合同上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延长支付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 但是,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金不能限定为现金。 中小企业由金融机构保函提供担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自行告知属于中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是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活动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延缓向中小企业付款。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价款。 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以网站、报纸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公布上一年度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价款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